企业如何完成注册资金的实缴步骤,咨询四川成都邓老师

企业注册资金实缴,是很多企业目前咨询的问题。四川成都高新科技企业、或工业园区企业也在咨询相关业务。是采用货币出资能,还是采用无形资产呢?下面一起分析说明:

那么注册资本需要如何完成实缴呢?

一、注册资金实缴的几种方式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注册资本实缴的最便利的方式就是货币出资。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很多机构鼓励企业用专利技术出资以及固定资产出资,过于夸大无形资产的便利,忽略了一旦无形资产出资后期涉及股权转让会涉及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也是出资的一种方式,但是这样的情况下也是视同分红,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前期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可以转为实收资本,这个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这个是建立在公司和该股东之间的往来账目十分清晰的前提下。所以,最稳妥和最常见的方式还是直接货币资金出资。

货币资金出资到底应该如何出资是困扰很多老板和财务人的一个问题。因为新版公司法颁布以来,相应的监管机关,包含工商局和税务局并没有进一步发布监管和审核方法。所以,目前我们依然是延用之前的注册资本实缴的方法。

二、注册资本实缴的步骤、流程和注意事项

注册资本实缴的第一步是股东打款。

打款的路径是从股东账户打款至实缴的公司账户。在打款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三个小点。

必须从投资股东的名下打款至企业账户,任何第三方代付的不能算作实缴;

打款金额是公司注册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比如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张总占股60%,那么张总累计出资100万*60%=60万即可,如果有多出资算作资本公积。

投资款入账当月的回单和对账单建议单独电子版保管,因为没有验资报告,这两份资料就是注册资本实缴的原始依据。

注册资本实缴的第二步是打款备注:投资款

如果没有备注投资款,备注了注册资本金或者注册资本实缴等相同意思都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没有备注类似的意思或者没有任何备注,资金必须原路返回然后重新打款的。

第三步是财务确认入账。

注册资本实缴第三步财务登记为实收资本; 财务会计在收到银行回单以及对账单之后,需要做分录,借计银行存款等资产科目,贷计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建立对应二级科目具体到哪位股东名下。

注册资本实缴第四步税务需要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实缴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来征收,比例不高,但是申报缴纳动作不能忘,否则就会被税务局致电问候哦。申报如下图所示

注册资本实缴第五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上进行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

确认实收资本入账之后,老板们还需要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公示。

5.1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2 企业信息填报
5.3 选择地区
5.4 登录
5.5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5.6 股东及出资信息
5.7 填写股东情况、认缴、实缴、实际出资日期
5.8 保存并公示

是否需要去工商局重新备案公司章程,这个要根据各个省市的市场监管管理局的细节要求,如果需要去工商局重新备案公司章程,还得在工商局走一个变更流程。

三、最后总结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要求

对于202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因此,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期实缴制,需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二、新《公司法》对存续公司实缴登记的要求

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成立的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存量公司,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即从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7年6月30日结束。在这段时间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将其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并需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出资,以满足新法要求。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同时,明确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简而言之,新《公司法》为存量公司提供了灵活的调整空间和时间窗口,以确保它们能够有序、合规地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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